非全日制用工,切勿“非法操作”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作者:山东省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2-05-02 16:03

摘要: 用人单位千万不要以非全日制用工之名行全日制用工之实,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相对于“朝九晚五”的全日制用工,“打零工”的非全日制用工更为弹性、灵活,因此在实践中得到很多用人单位的青睐。需要提醒劳动关系双方的是,虽然只差了一个字,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在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周期、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方式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区别,用人单位千万不要以非全日制用工之名行全日制用工之实,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下面这个案例,就是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不规范惹出的事——


【案情简介】


张先生从2020年3月起在一家销售公司下属的门店从事销售工作。他入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的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但实际上,公司对张先生的管理可没有照着合同来。张先生在门店工作期间,每天工作5小时至6小时不等,每月休息2天,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了24小时。


因张先生所在门店的销售业绩连续数月不佳,2020年8月,销售公司宣布关闭该门店,并口头通知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公司这么做是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却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主动终止劳动关系的,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和张先生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也一直按照小时工资计酬,因此,公司是合法终止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张先生则认为,从双方的实际用工情形来看,已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未达成一致,于是张先生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调解,公司认识到自身用工管理的不规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实际日平均工作时间已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了24小时,是不是还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焦点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也就是说,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每日、每周工作时间作出了限定。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也一直按照小时工资进行计酬,但张先生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均达到5至6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24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限制,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要件。因此,双方之间实际为全日制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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