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孙先生2021年8月22日到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双方2021年12月15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先生月工资为4000元。公司已足额发放孙先生2021年11月22日前的工资,2021年11月22日至2022年1月14日的工资尚未支付。2022年1月15日,公司与孙先生就双方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通过微信进行交涉。随后,孙先生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孙先生提出的仲裁请求:公司向自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结果】
公司支付孙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孙先生的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向孙先生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孙先生要求被公司支付赔偿金能否由仲裁委直接裁决支付经济补偿?
【案件评析】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查明,孙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孙先生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已与孙先生协商一致。
仲裁委员会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裁决被申请人应按规定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