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郭宸光表示,本案中,该公司在胡某因疫情原因被隔离期间,以公司经营状态不佳为由对其采取经济性裁员,在裁员的程序及时间方面均存在不合法合规的情形。首先,在裁员程序上,该公司裁员前并未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解除程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次,在裁员时间上,该公司在胡某隔离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因此,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胡某违法解除赔偿金。
郭宸光介绍,关于差旅费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本案中,该公司每月发放的差旅费属于固定发放的现金补贴,并非报销款,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应计入工资总额,且该公司并未就疫情期间休假抵扣年休假事项与胡某协商一致,也未通知胡某,故疫情期间不能抵扣年休假,该公司应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应当注意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裁员的具体人数、民主程序、报备流程、裁员时间等均应严格执行,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郭宸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