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在一家国营机械厂当了20多年铆工,今年刚好55岁,想办个提前退休手续。但是,公司档案中记载工种的材料丢失了,无法证明我此前从事的工种,造成我无法提前退休。我找劳动主管反映情况,对方让我找公司要工资单等材料,公司又说找不着以前的工资单了。
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
《档案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履行档案、工资清单的保管义务、开示义务等,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帮助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的答复,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因此,如果因用人单位不提供档案原件,且拒不提供工资清单证明您的特殊工种身份,导致您办理提前退休受阻,可以提起相关劳动仲裁、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如果您有证据证明档案、工资清单确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丢失的,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办档案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