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并配套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法院依法支持退休老年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费赔偿请求,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案情显示,2017年,高某某驾驶车辆与魏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魏某某及乘车人李某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鼻骨骨折、左侧锁骨闭合性骨折、左侧第一肋骨骨折、右手拇指骨折等,住院31天,并多次接受治疗。
高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李某某起诉要求高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2万余元。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万余元;二、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万余元等。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某某误工费的赔偿问题。李某某于事故发生前在水泥厂工作,月收入3000元,虽然李某某已逾60周岁,但仍具有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能力,且其能证明事故发生前的收入状态,故李某某因本次事故导致的误工减少的收入应依法获得赔偿;一审法院结合李某某的伤情、治疗情况及医嘱情况等依法酌定的误工费金额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