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父亲工作的矿井因为待遇问题,所有爆破员都离职了。但是,矿井到现在还在照常放炮挖矿。考虑到人身安全等问题,我父亲不愿意下井工作,但其主管领导以解雇相要挟逼他继续下井工作。
请问:在种情况下,我父亲还需要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再工作30天才能走人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在当前矿井缺乏有资质的爆破员却仍开展爆破作业的情况下,您父亲的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此时,矿井领导以解雇为要挟,强令您父亲冒险作业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您父亲可以以此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通知单位,也不用再等三十天。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您父亲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据此,您父亲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若单位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可以交由向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