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擅自增加员工工作量

来源:天津工人报 作者:宫祥兰 发布时间:2022-04-08 09:25

摘要: 公司以王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17年入职某纸业公司从事送货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5500元。2021年6月,某纸业公司裁掉一名送货员工,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日后的工作中承担该送货员工的工作任务。王某认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每天工作时间至少延长3个小时以上,故拒绝上述安排。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王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王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那么,某纸业公司能否擅自增加王某工作量,王某可以拒绝吗?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未经变更,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特别是涉及工作时间等劳动定额标准的内容。


本案中,王某与某纸业公司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及工薪待遇等内容,而某纸业公司在实际工作中,擅自减掉同一岗位上的员工,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王某的工作任务,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关于“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构成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因此,王某有权依法拒绝上述安排。公司以王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用工的自主权,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应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如果是合理的工作安排,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完成而无需加班的,即便工作量有一定的增加,但劳动者仍应接受。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宫祥兰供稿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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