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小李是某单位员工,距离她的产假期满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她准备向单位提出辞职。现在咨询,在产假期间内,她可不可以提出辞职?单位已给她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辞职之后,她可不可以继续领取生育津贴?
【律师解答】
1.在产假期间内,小李可以提出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照该法条规定,辞职权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提出辞职。
2.单位已给小李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辞职之后,小李可以继续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在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津贴的发放作为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的替代,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但是生育保险基金的发放亦有其法定的条件,与员工产假期间是否辞职无关。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综上,小李在产假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辞职,可以继续申领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