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可抗力为由,拒发工资违规

来源:天津工人报 作者:潘强,张羽 发布时间:2022-04-04 14:39

摘要: 因疫情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

【案情介绍】


杨某为天津市某物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物流公司于每月月底发放杨某当月工资。


受疫情影响,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今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公司未发放杨某工资,并通知杨某: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


那么,杨某能否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其2月份工资?


【律师解答】


首先,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其次,用人单位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呢?《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不得据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物流公司不得主张因疫情属不可抗力而中止双方劳动合同。


在疫情停工期间,发放工资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因疫情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发放工资呢?根据杨某所在地天津有关规定和文件,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3月27日发布的《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59号)中规定:“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向职工发放生活费。二、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可以提高本企业职工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可见,因疫情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


本案中,物流公司自今年2月3日停工,杨某2月未提供劳动。因此,物流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杨某今年2月工资5000元。若杨某3月份仍不提供劳动,则物流公司应当向杨某发放生活费。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供稿)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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