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从工作单位办理停薪留职后,到另外一家公司任职。虽然新公司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但我持有该公司的工作证,且有该公司要求我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并据此考核、考勤、发放报酬的一系列证据。我在公司因工受伤后,公司以我系其他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为由,认为其与我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谢淑艺
谢淑艺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涉案公司可以成为你的用工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正因为你属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所以,你可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你与公司具备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上述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你持有公司的工作证,且有你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并据此考核、考勤、发放报酬等证据,依据以上规定,具备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条件。
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为你是在公司工作时受到伤害,且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所以,公司必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你给付工伤待遇。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