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9年3月15日自带2台数控车床到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王某负责操作其自带的两台数控车床从事零件加工工作,公司对王某进行考勤管理,每月向王某支付10000元。2019年4月10日,王某在车间工作时左手小指不慎被机器扯断,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主张王某系自带机器,承揽公司的业务,公司每月支付给王某的报酬中包含了机器租金和劳务报酬,但对上述内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并称王某的手系被其自有机器所伤,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于是王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劳动者自带生产工具,与用人单位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吗?
【处理结果】
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王某和公司均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王某所从事的工作是机械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机械公司给王某安排工作,对王某进行考勤,按月支付王某劳动报酬。另查明,王某每天工作时长不少于7小时,每周工作5天。综合以上,王某与机械公司之间的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王某自带机器到公司工作,并不足以推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