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员工曾感染新冠肺炎, 企业可否以此为由辞退?
章某已在某食品公司连续工作15年。2022年2月,章某回老家过春节,经公司批准,其春节假与10天年休假合在一块儿休。不料,章某刚回到老家就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后接受隔离治疗,半个月后治愈出院。
公司得知章某的情况后,通过微信告知他:因您被确诊过新冠肺炎,为了您及公司其他员工的安全,请您不要返岗。另外,公司已决定自2月18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章某想知道:食品公司的决定合法吗?
【说法】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据此,如果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返岗,更不应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就业歧视。
本案中,章某虽曾是新冠肺炎患者,但已经治愈,公司不得歧视。公司以章某曾患病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法律根据,因此,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章某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章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其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