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坤刚:
第一,不能仅以协议或者合同的名称来判断用工性质。实践中,具有劳动关系性质的劳动合同可能会被冠以不同的名称,如“合作协议”“委托合同”“劳务合同”等。在对于用工关系进行性质认定时,裁判者应对于协议条款以及实际履行中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具体深入的分析,不能受合同名称的误导,应做到去伪存真。
第二,要警惕“去劳动关系化”的各种挑战。从劳动关系法定义务内容来看,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被赋予了诸多的法定义务,不仅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而且要履行各种社会保险义务。为了能省却遵守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麻烦,以及随之而来的高昂成本,实践中有各种“去劳动关系化”的努力而形成的不同实践样态,这要求裁判人员在分析具体案例时,应透过现象看本质,防止劳动关系被错误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合法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尽管网络主播与直播公司签订的是名为《签约主播合作协议书》,从合同的名称看,似乎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协议,但仲裁院并未被表面的名称所迷惑,而是通过对其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具体分析,认定“从该协议书的内容看,具有劳动合同的属性特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裁决。我认为这一做法是正确的,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