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协议约定款项已结清,事后向公司要绩效奖无效

来源:天津工人报 作者:潘强 发布时间:2022-03-20 16:54

摘要: 本案中应当认定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基于王某的自愿放弃,公司无需再支付王某绩效奖50万元。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20年6月3日入职某保险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2日,王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辞职信。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其中载明:“因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义务及未结清款项甲方均已全部履行和结清,乙方对此予以确认,并自愿放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或任何其他控告投诉等)。”2021年7月15日,王某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1月业务绩效奖50万元。那么,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王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其绩效奖呢?


【律师解答】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与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系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12月2日向公司提出离职,同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明确知晓协议书内容的情形下,自愿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应认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协议书》约定:因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义务及未结清款项公司均已全部履行和结清,王某对此予以确认,并自愿放弃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由此可见,根据前述约定,王某已经确认公司对于应结款项均已结清,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争议。


那么如果确实存在未结款项,签订协议的行为能否视为作出放弃相应权利的意思表示呢?上述可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如果王某不能证明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存在胁迫等致使《协议书》无效的情形,那么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签署协议时应当知晓双方之间已结及未结款项情况以及签署该协议的相应法律后果,即便确实存在未结清的款项,王某签订协议的行为亦可视为作出放弃相应权利的意思表示,基于王某自愿放弃行为,公司也无需再履行相应支付义务。如果王某以此为由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的,将难以得到支持。


因此,本案中应当认定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基于王某的自愿放弃,公司无需再支付王某绩效奖50万元。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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