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致托幼机构放假, 可以带娃上班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唐律 发布时间:2022-03-16 12:43

摘要: 在情有可原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稍显严苛。

案情简介】


付某于2018年1月8日入职上海某医药公司,任采购专员一职。


2020年初,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学校和社会托育机构全部放假,付某幼子无处托管,其与配偶双方父母也均重病在身,无法离开居住地前来上海帮助看护。于是付某向公司申请居家办公,但因岗位特性,申请被拒。


2020年4月起,付某上班时将儿子带到公司,安置在非工作区,并以访客的名义为其申领公司免费餐券就餐。2020年8月,公司盘点发现付某以访客名义合计为儿子领取了63张餐券,认为付某领取餐券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中“诚信义务”,带儿子上班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办公区域”的规定,属于严重违纪,与之解除了劳动合同。


付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又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付某确实将孩子带至办公区域内,故本院不予采信付某带着孩子上班。但付某在可使用其饭卡为孩子购买餐食的情况下,仍以访客身份为孩子领用餐券,实有不妥,该行为有违员工手册规定。医药公司据此认定付某严重违纪,作出立即解雇的处罚,并无不妥。


【唐毅律师点评】


每个人都有父母子女,在疫情防控期间,双职工家庭面对学校停学、社会托幼机构放假、幼无所托的困局,应该如何应对呢?一方面,带娃上班势必会占用父母的精力和注意力,致使影响劳动任务的完成;但另一方面,将幼童独自安置在家中,父母也难免会牵肠挂肚,难以专心工作。


我们认为,本案中付某的行为的确不妥,可以选择更为适合的方式处理。比如,可以提前向公司说明情况,相信公司也会体谅员工的难处,而不应该以访客名义领取免费餐券。不过在疫情的特殊情况下,也希望用人单位能够考虑到员工的难处。对于本案中的员工我们觉得给予警告处罚,批评教育更为妥当。在情有可原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稍显严苛。


虽然本案发生在2020年年初,但在疫情形势持续严峻的今天,这依然是我们值得仔细思考的课题。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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