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面对非因本人意愿变更劳动合同主体,但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注意哪些法律要点?
第一,保存好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者一定要让用人单位把劳动合同给自己,在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第二,原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将不再连续计算工龄。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信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行使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