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龄如何计算?
案件事实
2009年,金某入职甲公司,双方连续签订了2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24日止。甲公司未与金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20年1月安排金某到乙公司工作,金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
2021年9月, 乙公司对金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降低其薪资,金某认为乙公司该行为违法,并于2021年10月向甲、乙两家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裁定,支持了金某的仲裁请求。被告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金某从甲公司到乙公司的工作岗位变动系“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故认定金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在与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判令乙公司支付相应期间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案件分析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者主要来源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劳动者享受本单位职工福利、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计发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的重要因素之一。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将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会采取各种不同手段来迫使劳动者将“工作年限清零”,从而达到重新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的目的,该做法无疑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非因劳动者本人意愿而发生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无论是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新用人单位合法、违法解除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新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而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都应当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确定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金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其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为发生变化,符合“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规定,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因此,金某的工作年限应该合并计算,并由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