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家公司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履行一年后,陈女士需要随丈夫前往外地工作。于是,她向公司提交了拟在30日后离职的书面辞呈。公司虽同意陈女士离职,但对陈女士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的未休年假报酬予以拒绝。公司给出的理由是陈女士系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之相对应权利全部清零。
【点评】
陈女士有权索要未休年假期间的劳动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这里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包括所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本案中,陈女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亦属这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