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更换新工作单位,应休假年限累计计算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颜东岳 发布时间:2022-03-01 18:19

摘要: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在一家单位工作10年之后,袁女士因多种原因提出离职,并重新到另外一家公司任职。到公司工作2个多月,袁女士提出休10天年休假的申请,但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因袁女士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到一个季度,故只能给予5天的年休假时间。


【点评】


袁女士有权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即使劳动者更换了用人单位,计算年休假的时间也应当与原工作单位的时间进行累计,其在原单位当年已休过部分年休假的,在新单位仍可继续,只不过需要折算。即,在新单位当年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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