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不少用人单位都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凡加班均需经过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加班才有效。这样的规定的确限制了随意加班现象,但也使一部分劳动者在加班之后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进而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事实上,加班审批制度并非万能的制度,只要劳动者合理合法地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劳动,即便其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用人单位也应视其为加班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以下案例,分别对相关情形作出了详尽的法律分析。
【案例5】公司要求集体加班 员工加班无需审批
常东梅在某商业集团公司担任人事部经理职务,月工资110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上下班不用打卡考勤。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公司在职工微信群中发布通知称,为配合销售部完成销售任务,全体员工双休变单休,并一律按要求打卡签到签退。在此期间,她加班8天。
2021年11月30日,常东梅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向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同时,要求公司给付8天的加班工资。公司以其系管理人员,无需执行上班打卡制度,且其也知道公司执行加班审批制度,故以未提出过加班申请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
公司虽有加班必须申请报批制度,但公司在职工微信群中通知此期间“全体员工双休变单休,并一律按要求打卡签到签退”,其实质是一种“指令性集体加班”,与批准加班并无实质性区别。
本案中,常东梅已按公司要求参与加班且执行了加班期间的上下班打卡制度。在事后公司没有安排其补休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支付其8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