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不少用人单位都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凡加班均需经过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加班才有效。这样的规定的确限制了随意加班现象,但也使一部分劳动者在加班之后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进而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事实上,加班审批制度并非万能的制度,只要劳动者合理合法地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劳动,即便其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用人单位也应视其为加班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以下案例,分别对相关情形作出了详尽的法律分析。
【案例2】实行综合工时制,也应享有加班工资
张旭初入职后,公司安排他从事综合管理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休息日单休,法定假日轮休。此后,经该公司报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其实行综合工时制。2021年11月初,公司与张旭初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向其给付经济补偿金。
在核算相关费用时,张旭初提出双休日与部分法定假日上班应支付加班工资,公司认为其工作岗位执行综合工时制,其每月总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小时数。此外,其本人从未申请过加班,公司亦未批准其加班。
【评析】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进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仅是我国工时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工时计算形式,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职工的平均工作时间即便未超过法定的周、月、季度、年标准工作时间,但只要单位在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上岗位工作,就必须按照劳动者工资标准的3倍支付加班费,不可以用补休来替代。
由此来看,张旭初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相应期间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