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前两天,我在下班后收拾工作场地时被重物砸伤,现在仍在住院治疗。医生经诊断告知我,需要住院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使出院后,仍然需要继续休养。
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工伤?在住院治疗不能上班期间,公司是否应该向我发放工资?若我能够领取工资,公司最多可以发给我几个月的工资?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您在下班后收拾工作场地时被重物砸伤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之一,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在您因工伤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医疗期间,您的原工资待遇不变,由公司按照原工资标准向您给付。
对于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此,您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若您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