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劳动者,就业应避开这些“坑”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赵定雯 发布时间:2022-02-07 14:51

摘要: 结合司法实践,两者最根本的区别特征为:用工自主权。

2019年1月,王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与某家政公司签订协议,成为了一名家政服务员。因工作受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家政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是中介服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由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与前提,王某某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和一审诉讼,但由于协议中约定“双方都确认是中介信息服务关系”而未获支持。2021年4月,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就其劳动关系纠纷案进行二审诉讼。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结合双方协议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认为王某某与平台家政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并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平台家政公司存在通过互联网进行承揽业务和管理,构成事实劳动用工管理。同时,援助律师检索2020年以来近百份关联案例判决书,从中选取近一年内江苏省法院系统二审涉及网络平台用工的21个案例,整理成附件和检索报告,与上诉状和代理词一起向二审法院提交。


2021年8月24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援助律师代理意见,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王某某与平台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此判决,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已为受援人后续工伤赔偿继续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近年来,随着依托互联网兴起的平台行业快速发展,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司机、网络厨师、网络家政员等从事平台经济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不断增多,并呈现出去雇主化、工作碎片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等特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享受很多自由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少职业伤害风险。法律援助机构在日常咨询接待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灵活,种类繁多且复杂,而凡是与平台企业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无法得到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遭受职业伤害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产生此类矛盾纠纷的原因,既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不到位,也存在部分资本平台企业为减少用工成本和风险,在服务协议中模糊劳动关系,有意无意逃避社会责任的现象。如何辨明“中介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关系,区分网络经济中新型就业形式和仅仅通过互联网改进劳动管理形式,对于广大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来说,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依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结合司法实践,两者最根本的区别特征为:用工自主权。前者劳动者享有去哪个平台接单、什么时候接单、接多少单的自由,平台企业只发布服务信息,对劳动者没有劳动用工的决定权,劳动报酬支付时间相对灵活。而后者劳动者没有选择劳动时间、劳动对象、劳动费用的自由权,劳动报酬发放时间相对固定,而且如果劳动者不遵守平台的相关管理要求,一般都有处罚措施。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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