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得知我再次怀孕准备生育三胎,公司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理由是我生育第一、第二胎时,已请过婚假、产假,如果我还要生育,意味着公司还得继续承担准假、支付假期工资等义务,而劳动合同期只有五年,这对公司极不公平。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陈靓颖
陈靓颖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并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即国家赋予任何一个符合法定条件公民的生育权,其中当然地包括第三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公司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任何单位、个人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生育权,其中当然地包括以解除劳动合同相要挟。
与之对应,虽然你因为怀孕、生育、哺乳会耽误工作,公司还必须承担准假、支付假期工资等义务,但公司不能为了一己之私阻止你怀孕、生育,更不能直接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
另一方面,你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权。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分别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