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承包了,劳动者劳动关系是否转移?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沈艳 发布时间:2022-01-24 12:34

摘要: 现劳动者基于与该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

【案例介绍】


曹某进入木业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3月9日至2021年2月10日。木业公司发放曹某工资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木业公司将厂房及设备租赁给王某个人经营,王某承诺工人工资由其自行承担。曹某等工人继续在王某租赁的车间工作,王某负责考勤并发放工资。后因王某欠发工资,工人报警后,王某与工人形成协议书一份,约定所欠工人工资由王某发放,与木业公司无关,但工人签字中曹某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曹某实际工作至2020年12月10日,因10月至12月工资未获清偿,故以木业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曹某请求。木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木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20年9月底已与曹某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木业公司提出自2020年10月起将厂房、设备租赁给案外人王某,用工关系已发生转移,以及王某向木业公司承诺的“与木业无关”等均属于木业公司与王某之间的约定,与劳动者曹某并无关联。而且王某与工人形成的协议书上的签名并非曹某本人所签,曹某可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选择向木业公司主张权利,故应认定木业公司与曹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持续履行至2020年12月10日,木业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曹某该期间内的工资。


【法官评析】


社会经济生活中,常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将厂房设备租赁给第三人经营,而劳动者继续在原厂房工作的情况。同时,用人单位往往会与第三人约定,租赁经营期间的工人工资由第三人支付,与用人单位无关。在此情形下,若第三人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则工人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对劳动者是否产生拘束力?我们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用人单位与第三人之间关于免除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义务的约定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若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之间已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现劳动者基于与该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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