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在试用期,怎么能跟公司讲待遇?”现实中,许多试用期员工在向用人单位索要试用期待遇时,往往会受到这样的质问。其实,许多待遇并非与试用期内的员工无缘。
法定福利,有权要求给予
【案例】
为期两个月的试用期结束后,朱女士发现公司并没有为她办理试用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公司的说法是:试用期内员工无需办理。由于协商未果,朱女士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朱女士所在公司限期改正。
【评析】
公司应当办理。员工福利分为法定福利和非法定福利。对于非法定福利,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具有给与不给的自主权;对于法定福利,则必须无条件给予。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福利,用人单位对此不得规避。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正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决定了公司与尚在试用期内的朱女士照样存在劳动关系,其自然不得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