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几个月前,我找到一份工作,用人单位面试后,也与我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但约定试用期6个月。
半年匆匆过去了,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对我还比较满意,我被用人单位留用。前不久,我与同学闲聊,同学说,用人单位与我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一个月。我回家翻看《劳动合同法》后,果然是这样。可是,用人单位违法使用我的试用期早已履行完毕,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劳动权益?
刘勤
刘勤:
您好。虽然我们清楚,用人单位设置的有些“陷阱”,并非劳动者翻看几本法律书就能识破的,但你的问题并不复杂,是完全可以预防的,你只要在签约之前上网查看与咨询,就可以避免自己误入“白虎堂”。
具体回到你提出的这个问题上,我们认为还是比较简单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得非常清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具体操作上,用人单位有权与你约定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试用期,那么,其他违法约定的5个月试用期就是劳动合同期限。一般而言,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最大实体权益差别,就是试用期工资可以打八折。对此,我们建议你:一、拿着你的劳动合同和法律文本,与用人单位领导心平气和地谈一次,请他们纠正已犯下的错误。二、如果自己不愿出面,可以向工会组织汇报,请他们出面。三、也可以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请他们维权。四、如果你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也可以选择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