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排名末位,是否就得卷铺盖走人?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1-12-21 12:47

摘要: 王女士虽然排名末位,但已经完成了公司规定的工作量,公司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遂裁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求。

王女士是某服装公司的车间工人。该公司规定为了提高工效,对全体车间员工实行年终考核末位淘汰制。2020年年终考核后,公司向王女士发出“末位淘汰通知书”:你全年绩效排在整个车间的最后,按照末位淘汰制规定,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王女士认为这属于违法解雇,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虽然排名末位,但已经完成了公司规定的工作量,公司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遂裁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求。


【点评】


在用工管理实践中,有些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末位淘汰”,这种做法既缺乏法律根据,也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与末位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不仅排名末位,而且是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注意的是,排列末位并不意味着不胜任工作,如果劳动者完成了规定的工作量,就不能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二是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也就是说,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末位者,不能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否则,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女士虽然在年终考核中排列末位,但她已经完成了公司规定的工作量,并非不能胜任工作,所以,公司解雇王女士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应当与王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向王女士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是王女士应得经济补偿金的2倍。王女士选择了后者,仲裁机构当然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李成溪,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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