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认难需要避开哪些坑(二)

来源:中工网 发布时间:2021-12-12 10:00

摘要: 判断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应注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管理和支配程度。

12月1日,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向社会发布10个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典型案例,并邀请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逐一进行分析点评。


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来自相同行业的劳动者却获得了不同的裁判结果,原因何在?劳动者该如何避开劳动关系确认难的那些“坑”?


网约车司机

服务或租赁协议,能否证明劳动关系?


【案情回放】


2017年,刘某某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约车平台注册,自备车辆从事专车司机服务,《专快车服务协议》约定,公司与所有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司机仅存在挂靠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刘某某在其驾驶的注册车辆内突发疾病死亡。其亲属认为,刘某某与科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过审理,仲裁和法院均未认定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某通过接单向客户提供专车服务,可自行决定是否及何时登录网络平台软件接单,获取的报酬是根据自主选择的接单量来确定。科技公司要求的统一着装、按时刷脸报到、接受培训、接单后迟到或在服务过程中被投诉会受到处罚等,应视为对网约车司机提出的履约要求及标准,达不到劳动管理的程度,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网约车司机许某某,在经历劳动仲裁和法院两次审理后,也未能被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许某某通过某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入职成为网约车司机,双方签订了《网约车租赁协议》,约定公司的小轿车租赁给许某某,并明确了租金、租期等。其间,公司为许某某购买了社会保险,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四个多月后,许某某与公司解除租赁关系,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应注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管理和支配程度。本案中,许某某与公司签订《网约车租赁协议》,许某某可自行掌握是否接单以及工作时间,其劳动报酬的获取方式也并非从公司获取,在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对公司的依附程度轻微,因此不属于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梅认为,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相对滞后。


2021年7月16日,人社部、全总等八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企业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表示,《指导意见》传递了国家对新就业形态的鼓励与支持态度,但同时也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整改方向和规范意见,为从制度层面上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难题提供了强力支持。


责任编辑:梁嘉蕾,庄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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