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认难需要避开哪些坑(一)

来源:中工网 作者:郑莉,郝赫 发布时间:2021-12-12 08:00

摘要: 杜伟和陆敬波认为,劳动者要明确自己进入的平台是依托哪种类型的用工模式,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订立其他形式的书面协议。

12月1日,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向社会发布10个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典型案例,并邀请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逐一进行分析点评。


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来自相同行业的劳动者却获得了不同的裁判结果,原因何在?劳动者该如何避开劳动关系确认难的那些“坑”?


外卖配送员

工作途中遭遇事故,能不能算工伤?


【案情回放】


刘某于2018年2月到某配送中心担任E平台外卖送餐骑手,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19年9月,刘某派送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申请认定工伤,第一步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但配送中心认为,刘某从事的工作是为外卖平台提供送餐服务,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10月,刘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配送中心不服,起诉至法院。


刘某向法院提交了配送中心的排班表、员工旷工早退罚款信息、早会时间安排及迟到缺席的罚款标准等内容截图;工资条、工资表和每月银行转账记录。最为有力的证据是,他提供了配送中心在事故发生后向其出具的《工作证明》和《误工停发工资证明》。法院终审确定刘某与配送中心存在劳动关系。


相似的诉求,同为外卖配送员的胡某某与周某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在胡某某的案件中,某快递公司与某信息公司签订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由快递公司经营配送业务,胡某某则在外包M公司的配送点从事送餐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次送餐途中,胡某某遭遇交通事故受伤。随后,他向信息公司请求认定工伤,被拒绝。胡某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但均未获得劳动关系的认定。


另一案件中,周某先后在某信息公司开发运营的A和B两个平台注册为骑手。2018年,周某在送餐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向信息公司请求认定工伤。但《B平台用户协议》明确“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不限定工作区域,不提供劳动工具,不支付底薪,只计算提成,注册骑手自由抢单。经仲裁和法院审理,未认定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刘某的幸运,在于他保留了充分证据。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杜伟介绍,二审法院重点对配送中心出具的《工作证明》《误工停发工资证明》进行了审查。这两份证明体现出刘某与配送中心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


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当前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政策依据。其中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敬波表示,胡某某案件中,无论是信息公司与快递公司的合作关系,还是快递公司与M公司的承包关系,都无法认定胡某某与信息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周某则已经对《B平台用户协议》明确的“与骑手不成立劳动关系”知晓。而信息公司对骑手顾客满意度、投诉等问题进行管理,属业务质效管理,是企业经营的必要措施,与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也有着根本区别。


目前,平台企业最常见的模式为直营、代理商和众包。第一种模式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第二、三种模式则不与配送员发生明确法律关系,或构成承揽关系、业务合作关系。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需要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杜伟和陆敬波认为,劳动者要明确自己进入的平台是依托哪种类型的用工模式,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订立其他形式的书面协议,并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实际工作情况的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责任编辑:梁嘉蕾,庄从周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单位滥用合同条款解除劳动关系,违...

探寻媒体参与劳动关系治理的路径

外卖小哥注册个体户,与公司还能确...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