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变通执行公司规章遭辞退,仲裁裁决公司属违法解除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成溪 发布时间:2021-12-03 10:33

摘要: 员工疫情防控期间变通执行公司规定,被公司采取粗暴简单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给劳资关系带来相当大的冲击,出现了一些以前没有的新的矛盾形式。本期劳权讲述,邀请上海同建律师事务所荆一杰律师,讲述一名在公司工作十几年的老员工,疫情防控期间变通执行公司规定,被公司采取粗暴简单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员工与公司之间尖锐的矛盾冲突,乃至对簿公堂的案例。


疫情导致员工未按时到岗

站长替换员工顶班被公司辞退


年逾半百的田某岭就职于上海某文化配送有限公司,担任杨浦政通站站长,从事了十几年的快递站点管理工作,业务精湛,恪尽职守,多次获得公司奖章和荣誉称号。


2020年春节新冠疫情肆虐,田某岭手下一名站长助理勾某辉回乡探亲遇到封村,无法按时回沪工作,导致田某岭负责的政通站日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于是,田某岭向直属领导王某洲建议解除勾某辉的站长助理职务,另派他人担任此职。王某洲表示会处理,却迟迟没有回音。由于不久之后,“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将至,快递行业称之为“女王节”,是网购和物流高峰。田某岭再次向王某洲提出更换站长助理的要求,王某洲表示清楚助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过根据公司管理规定不能委派新人。同时,王某洲告诉田某岭找一名员工顶替勾某辉的站长助理工作,工资仍发给勾某辉,由该员工和勾某辉双方自行协商结算。田某岭认为这是应对疫情的权宜之计,于是找来勾某辉同在政通站担任快递员(无劳动合同)的堂哥勾某帆接替站长助理工作。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勾某帆用勾某辉的身份打卡上班,公司将工资发给勾某辉,勾某辉再转交给勾某帆。2020年7月,公司发现了这件事,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导致公司为没有劳动的勾某辉缴纳了2000多元社保”“构成一类违规”作出辞退田某岭决定。


田某岭不服,坚持认为:(一)替换员工的做法虽然不完全符合公司的制度,但这样做是基于直接领导授意,不是擅作主张;(二)替换员工的目的是为了工作顺利开展,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并不是为了自己个人利益;(三)替换员工的主谋仍在职,而自己却被解除劳动合同显失公平与公正;(四)公司虽然为勾某辉交了社保,但公司并未给实际从事站长助理的勾某帆交纳社保,公司没有任何实际损失。2020年9月,田某岭向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并获法律援助。


严重违纪的事实认定成案件关键

最终裁决公司属违法解除


田某岭法律援助申请通过后,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上海同建律师事务所荆一杰律师承办了该案。荆律师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争议的焦点转为田某岭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展开。


田某岭和王某洲讨论替换员工时都是口头交流,如何证明王某洲知情,并且告诉田某岭这样做?从事快递业十几年,田某岭养成了较强的证据意识,在公司开始调查该事件后保留了部分与直接领导王某洲之间的电话录音,电话中王某洲一再表示“你要是有麻烦,我也肯定有麻烦”“这件事我也有责任”之类的话。这是一份关键证据,但录音中双方始终没有陈述当时的具体事实,该证据证明力不够。开庭时,这一弱点也被对方律师抓住,公司认为,对于替换员工的事情,王某洲只是领导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


公司也提供了强有力的反证——公司约谈田某岭的调查笔录。笔录显示,田某岭对违规的事实供认不讳,承认错误,愿意接受公司的处罚。凭借多年钻研劳动争议案件积累的丰富经验,承办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这份笔录可能存在猫腻,于是详细询问了笔录的制作过程,果然发现公司提供的这份证据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笔录的制作人是母公司的职员,并不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且未向田某岭表明身份,也未表明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委托关系,而是模糊的自称“公司总部的”。田某岭并不受母公司管理,如果调查人员及时表明身份,田某岭可能不会接受调查;二是调查人员将田某岭带至宾馆调查,从早上九点持续到下午三点多,其间不让田某岭吃饭,导致田某岭极度疲惫恍惚,签字时并没有完全理解笔录的内容,调查人员的做法与刑讯逼供无异,该证据应不予采信。


仲裁庭要求王某洲出庭作证,但王某洲却没有如期出现在仲裁庭。承办律师同时出示了证人详细陈述王某洲安排四名站长替换员工的时间、地点、经过等证据,进一步支持了王某洲知情的事实。


2021年3月18日,仲裁庭作出裁决,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令公司支付田某岭赔偿金26万余元。


“法不外乎人情”

劳资双方均应保持理性


该案办结后,荆一杰总结认为,社会的不断变化推动着社会不断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困难,分析问题,多一些换位思考,多一份包容理解,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共克时艰,共谋发展。


本案中,公司发展因为疫情可能受到影响,因而才出现了机械照搬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导致劳资双方不欢而散。“法不外乎人情”,如果公司能够以更温和的方式,比如扣除部分绩效或者奖金、纠正错误工作方式,但保留与田某岭的劳动关系,相信一个在公司工作了十几年、多次获奖的优秀员工能够接受公司处理,并以更加勤恳的工作争取进步,这样公司留住了一个更加优秀的“站长”共克时艰,这将有利于公司发展。


对田某岭来讲,庆幸能够保持理性,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并注意收集有利证据,从而在与公司的劳动争议中获得仲裁机构的支持。但劳动者在向公司主张劳动权益时也应保持理性,不能滥用诉权,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而且任何主张都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都将可能面临不被支持或者败诉的风险。


责任编辑:李成溪,曹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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