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出于好奇查询他人售后订单被辞退,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1-11-25 19:23

摘要: 故晶东公司以谭某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10个典型案例,其中第8个案例《劳动者违规查询隐私信息单位可依法解除》中,某科技发展公司职工杨某非因工作需要查询两位女同事的行程轨迹信息,被公司开除后申请劳动仲裁,但未得到仲裁的支持。此后,杨某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但是法院仍判决公司开除合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8民初52354号)


但同样是违规查询同事个人信息,有的职工被公司开除后,却打赢了官司。这是为什么呢?


2011年11月25日,谭某入职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2020年6月17日,晶东公司与谭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谭某出于个人目的,利用自身工作权限违规查询朋友及不认识的同事的电话、地址等售后订单信息。


双方《谈话记录》显示,谭某已签名确认如下事实:“我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卡板周转率的台账;我之前是客服的前台接待,是有售后查询的权限的;在6月1号晚上我有查询一些朋友及不认识的同事的售后订单;不是工作用途,是出于好奇随便查询了一下朋友同事的售后订单信息;我知道非工作用途的查询是违规的,我接受公司对我的违规行为给予制度对应的处罚;我只是因为获取了之前没有的权限好奇查询,并未做其他事情。”


2020年7月3日,谭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晶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2436元。晶东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谭某发现有新下发的权限后,出于好奇对新权限进行了解。但是,基于非工作用途,谭某利用新权限查询了朋友及不认识同事的订单信息,确属不当。虽然谭某实施了前述违规查询行为,但并未对晶东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而且,晶东公司明知谭某不应获得新权限却将新权限下发给谭某,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过失。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谭某的违规查询行为固然存在过错,但谭某的过错行为是否应当被解除劳动关系,关键还在于是否违反了晶东公司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


晶东公司以谭某严重违反《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与谭某的劳动关系,但无谭某确认已收悉的记录。因此,本院不予认定谭某已知悉《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而且前述管理文件未规定违反具体条款内容后的对应惩罚措施,故晶东公司以谭某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12民初15493号)


责任编辑:李成溪,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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