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最近我碰到一件事,十分气愤。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多年,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首次是两年,第二次是三年。前不久,我的第二份劳动合同也到期了,企业向我发出通知,希望续签,我便口头提出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哪知,企业瞬间变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何这么难?
读者 王俊
王俊:
您好。你提出的问题我们曾解答过,此次再详解。
坦率而言,自劳动合同法问世起,遭受责难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我们姑且不论那些没有理性和道理的指责,将目光聚焦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上。在所有条件中,我们认为有些是刚性的条件,比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这些条件出现或满足,且劳动者自愿,用人单位就应当或视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真正的难点,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关于此条件,是只要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时,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全国各省市来说,两种方式采用的都有,而上海市采纳的是后一种。
那么,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束时,如果双方都有意愿续签,此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键点”就来了。如果用人单位没提出续签,劳动者直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约条件不成立。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者要求签“无固定”,用人单位应该签订。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日后“悔棋”,劳动者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明确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发出续签的书面通知等,劳动者也要保留好证据。
说到这里,你提出的问题应该也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