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主动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要一分钱的补偿金,为啥还要我赔偿经济损失?”6月22日,刘志威收到了劳动仲裁开庭通知书后觉得委屈。作为工作11年的老员工,放弃了“铁饭碗”竟被企业追责。6月30日,仲裁庭当庭宣告的裁决让他知道,原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也要提前1个月告知企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记者采访发现,实践中,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都存在误区:劳动者误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随意自主解除、应签而未签的随时可以主张赔偿、内容不可更改;用人单位误以为,劳动者主动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补偿、劳动者未签就视为放弃、没签合同的不用给双倍赔偿。
5月17日,技术员刘志威向所在的沈阳某电气设备生产企业书面申请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天后,刘志威去山东济南一家同行业企业入职。6月2日,企业以“劳动者没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无人顶岗造成经济损失”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我女儿已经在当地就业,我想着早点过去帮她,所以没提前申请,直接走人,确实操之过急了。”刘志威说。
7月2日庭审时,双方同意调解。最终,用人单位接受刘志威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审判员解释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刘志威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便不用赔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随意解除,也不是随时签都能签的。
吴建峰对自己的决定懊恼不已。2020年1月,他与企业签订的第二个三年劳动合同到期,本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受疫情影响,没有及时续签,直至今年4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以为相当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没着急走书面程序。”吴建峰说。
当企业通知他被解雇时,他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才得知,本可以申请二倍工资赔偿,但已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过了时效,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记者采访发现,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有许多,比如,认为合同不能解除、解除必须进行赔偿、合同内容不能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