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为健全完善劳动保护制度,维护高温和低温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吉林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等联合印发《关于发布全省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津贴标准为200元/月,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7月、8月,低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1月、2月、12月。
按照《通知》内容,该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高温户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所在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低温户外作业,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上述高温和低温津贴规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用工单位原则上按月发放劳动者高温、低温津贴。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事假、旷工等原因未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当月实际出勤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津贴。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津贴,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也按从事高温、低温的天数折算津贴。如需按天数折算,每人每天9.2元。
《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同时还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低温津贴,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原来已有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的,低于此次发布标准的按新标准进行发放,高于此次发布标准的按原标准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