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参保人离境,可选择社保账户是否领取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1-11-04 12:35

摘要: 外籍参保人员在离职时,应当区分其是否离境,从而选择正确的操作方式。

罗恩先生是一位在上海某外资公司工作的外籍职业经理人。2021年3月,公司的境外总部一纸调令要求罗恩先生立即赴欧洲履职。自2011年入职以来,罗恩先生一直以在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身份参加了上海的社会保险,目前已经缴费有近10个年头,养老保险等个人账户中,也有着不少的储存额。公司的HR从未处理过外籍参保人员终止就业时的社会保险办理,于是来到了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工作人员告诉他,外籍参保人员在离职时,应当区分其是否离境,从而选择正确的操作方式。若外籍参保人员不仅离职,还需离境,则可以选择是否领取其个人账户金额。


笔者结合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谈谈这类情况下的实务操作问题。


一、外籍参保人员离境,可选择社保账户是否领取


本市2009年出台了《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凡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在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我国颁布实施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据此,本市又进一步完善了实施操作,相关人员可以按规定同时参加生育和失业保险,即享受“国民待遇”,可以参加社保“五险”。


同时,《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外籍参保人员离职后,既可能发生离境的情况,也可能发生不离境再次境内就业的情况。对于这两种情况,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如本文前述案例中,罗恩先生需赴境外就职,既可以保留其社保账户,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也可以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社保账户“终止”操作,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出来。但是,如果外籍参保人员离职后并未离境的,则意味着其应当继续在境内就业,则只需按普通劳动者办理社保账户“转出”手续,而不能办理“终止”操作。


二、外籍参保人员离境领取的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免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本文前述案例中,罗恩先生因离境领取的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责任编辑:李成溪,曹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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