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有没有加班工资?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孙爱凤 发布时间:2021-11-04 12:35

摘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存在加班及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8日,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以下简称“青浦大队”)接到举报,反映某社区服务中心的长护险护理员存在超时加班且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违法行为。接报后,青浦大队立即上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经查,该单位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包括为社区提供居家为老服务、助餐、日间照料中心等。该单位绝大部分长护险护理员为签订了退休返聘协议的退休人员,剩余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长护险护理员则为非全日制员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长护险护理员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承担街道或乡镇老年人长护险相关护理服务。医保中心每月按照确认的长护险护理小时与该单位结算费用。该单位再按照护理员每月服务工时,每月5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报酬。护理员每月工作时间从13至189小时不等,薪酬则以护理等级约定为30至41.5元/小时不等。


鉴于该单位与非全日制员工已对小时工资协商一致并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故原则上不宜认定实行小时工作制的非全日制用工存在加班及加班费。但针对该单位存在:1、个别护理员上班时间较长、法定休假日上班;2、护理员工资支付周期大于15天的行为,监察员向该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了相关法律宣传,并要求整改。该单位负责人表示会及时调整,合理安排护理员的工作时间,保障其休息权益。


【综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存在加班及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平均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并非标准工作时间,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存在一定的灵活性,无法区别加班与正常上班,亦不能区分工作日与休息日,故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无论是休息日还是法定休假日工作,均不宜认定是加班。


长护险护理员目前属于新兴行业,进入劳动力市场时间较短,相关制度尚未建立完善,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中困惑较多。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时,就法定休假日的报酬给付标准进行明确约定,尽早疏导隐患,化解劳资矛盾,维护劳动者权益。


责任编辑:曹剑华,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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