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职业学校毕业后,学机械的他应聘一家民营企业。入职时,老板对他说,由于他以后要操作精密机床,需要学徒,学徒期间拿的就是学徒工资,一个月2000元。经过协商,小黄同意了。今年7月,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小黄的“学徒费”还是2000元,他有点想不通:难道“学徒工”工资可以随便约定随便给?
徐仁华: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
历史上,虽然有学徒工一说,且也存在学徒工资。但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学徒工这一说法日前已不存在,代之于试用期、见习期等。因此,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此而言,哪怕是试用期、见习期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哪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协议,劳动者自愿接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法律上也不被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