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被一家派遣公司聘用后,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一家造船厂,当上了一名电焊工。前三年,造船厂兴旺时,几条船同时开造,但随着周期性的订单变化,小王被造船厂退回派遣公司。由于小王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两年未履行,派遣公司给小王两条路:要么给小王一笔经济补偿金,让他立马走人;要么在派遣公司待岗,等待新的派遣工作。小王选择了后者,耐心等待了一个月,领取工资时,他发现派遣公司只发给他二千元。赶紧询问,派遣公司的老板说,“不干活怎么可能拿全工资,最多拿个生活费。”
小王心想,又不是我不愿干活,是公司无活让我可干。公司只支付生活费是不对的,但究竟怎么不对,小王自己也说不清楚。
徐仁华:这家劳务派遣公司存在着违法做法。
按照有着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这些,这家劳务派遣公司都做到了。但是,当派遣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确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在双方一致的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愿意“待岗”,等待履行剩余的劳动合同期限,那么,劳动派遣公司应该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所以,小王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只给他生活费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马上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