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仁华在提醒用人单位不能犯的6种错误时,还认为,其他6种情形,企业同样也需要按规定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情形一:竞业限制不能“自由开价”
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当事双方事先未约定,并非用人单位可以“自由开价”,职工只要切实履行,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就不能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情形二:员工赔偿损失不能“无底洞”
职工违反规定,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时,根据企业相关规定,可以索赔。但赔偿一要“事出有因,查有实据”,二要遵循刚性规定。这一刚性规定就是职工当月工资赔付后,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情形三:停工停产发放工资有规定
“新冠”疫情造成的企业停工停产,职工放假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的工资,上海规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情形四:各类工资制的工资发放均不得“自定规矩”
职工只要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标准工时制情形下按小时折算的小时工资、日工资及月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非计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其相应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情形五:各种假期不能胡乱扣薪
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除原本约定最低工资标准,病假按照工龄档次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照本人工资的80%支付,原本约定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情形六: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需“托底”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该津贴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