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敏因心理疾病入院治疗,在持续稳定的治疗下,她逐渐恢复了日常的工作和生活,准备重返工作岗位。在与公司商谈过程中,小敏提出,自己的原岗位工作强度较大,希望可以调岗、从事相对轻松的工作。
对于她的要求,公司明确拒绝,表示公司岗位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这样的调岗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于其他员工来说,也不公平。
专家解读
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敏杰:
员工患心理疾病,虽然经治疗后恢复了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但是却不一定能够胜任原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首先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员工另行安排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心理疾病治疗后恢复工作的员工,若员工本人提出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其另行安排工作。这种调岗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不会造成对其他员工的不公平。
对于出现心理问题的职工,HR应该如何正确面对?
首先,HR应当正确认识到心理问题也是一种疾病,疾病是可以治愈的,不能对治愈返岗的职工进行歧视对待,而要对其进行关怀,帮助其渡过难关。
其次,HR应当正视出现心理问题的职工在健康状况、精力体力上与完全健康的职工存在一定的差距,可以适当减轻其工作强度,或为之调岗,以助员工尽快恢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最后,如果员工因心理问题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医疗期已届满的,HR可以上报公司,与之合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注意的是,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合同的,除了需支付补偿金,还需支付员工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