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认可调岗安排并提出离职申请,后与单位多次协商后接受调岗,谁知在接受调岗后,单位接受了此前的离职申请。劳动者提交的离职申请是否始终有效?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张烨石律师在今年的法律援助过程中遇到过这样一起案件:劳动者杨某2017年底进入上海某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从事销售助理工作,2020年因业绩等原因被单位要求调岗,劳动者一开始拒绝并以单位未与其协商便强制调岗为由申请离职,后经单位与其多次协商,劳动者于2020年12月1日接受了调岗并在新岗位上工作近两个月。2021年1月底,单位以“接受劳动者离职申请”为由解除了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认可这一解除理由并认为单位这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7万元。
在接到劳动者杨某的求助,审核其为符合工会法律援助对象等条件后,虹口区总工会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室为其申请了职工法律援助。张烨石律师在接到虹口区总工会的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劳动者杨某,现场了解案情并整理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作为其法援律师全流程参与劳动仲裁。
张烨石律师说,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劳动者因拒绝调岗提交离职申请,经协商接受调岗继续工作,那此前写下的离职申请是否还有效这个问题上。
在仲裁审理中,张烨石律师明确向仲裁庭表示,不认可单位以“接受劳动者离职申请”为由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这一说法,并指出,申请人于2020年是以“无法接受调岗”为原因提出的离职申请。而随即经过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确认后,劳动者于2020年12月1日接受了单位的调岗安排,此时离职申请理由即已不成立,申请本身也不再有效。庭审中,单位表示杨某签订的《员工转岗审批》上明确载明:“杨某于2020年12月1日由事业部调任助理销售组,职位不变。要求其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并接受考核,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一个月为工作过渡交接期,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交接完毕。如经考核,其再不胜任本岗位,单位将接受其离职申请或单位给予解聘,且单位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其中,明确指出杨某如果不能胜任调岗后的岗位,则单位可以解除且不支付任何补偿。后仲裁员要求单位明确解除的理由,到底是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还是员工自己离职,单位坚称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系杨某之前的离职申请生效。
张烨石律师对单位的解除理由予以驳斥,单位“一厢情愿”地称该文件中调岗过渡期若不通过,将接受劳动者辞职申请的表述显然与法相悖,该条款应属无效;单位以接受劳动者辞职申请为由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也无理可据,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张烨石律师的上述主张、论述予以认可,裁决支持劳动者杨某诉请,判令企业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120元,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有效保障了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