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的水暖器材厂、江西高安的汽运公司、广东佛山的物流公司——货车司机邓伟保(化名)从没想过自己好心搭了把手,却把这三家公司都送上了法院的被告席。法庭上,三方各陈其词,为的就是要证明邓伟保的医疗费不该由自己公司“买单”。
邓伟保始终想不通:“别人需要帮忙的时候,自己从没想过要一分钱;可怎么轮到自己受伤了,却没人愿意搭把手。”
帮工摔成10级伤残,医疗费却无人“买单”
2018年8月,邓伟保接到了广东佛山一家物流公司的派单,要将1900公斤铜管送到厦门同安一家水暖器材厂进行加工,运费一共3620元。运输合同上清楚标明:“货物到达卸货地后,承运人通知收货人收货。”
接单后,邓伟保连夜出发,第二天便将货送到了厦门指定的加工厂。但在工厂的卸货区,他却并没有等到专业的卸货工人。在现场,他只等到了一位司机驾驶着叉车前来收货。
眼看近2吨重的铜管没人帮忙移送到叉车上,叉车司机便让邓伟保搭把手。可没想到这“手”一搭,竟让邓伟保从货车上摔下,一摔摔成了10级伤残。
骨盆、左侧髓骨、双侧坐骨支、左肮骨大结节……邓伟保全身多处骨折。住院11天,他光医疗费就花了73891.97元。这些钱,他却找不到人报销。
邓伟保挂靠的汽运公司在江西高安,他本以为是运输期间发生的意外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汽运公司却不认账,让他找派单的物流公司。
可派单的物流公司却拿着运输合同和邓伟保较真。在他们看来,公司和邓伟保之间约定的运输任务在货物送达厦门加工厂的那一刻便结束了,就又将医疗费“买单”的责任推给了加工厂。然而,加工厂的卸货区却并没有安装监控探头,加工厂认为既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邓伟保是因为帮助卸货摔伤的,工厂自然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眼看自己手里的医疗费和后续的治疗费、误工费都没了着落,邓伟保只能将三家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谁为谁干了活,谁又为谁帮了忙
“劳动关系”还是“帮工关系”?在法庭上,邓伟保和这三家公司的关系成了争论的焦点。
邓伟保的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华认为,邓伟保作为送货司机并无卸货的义务,他在帮助加工厂叉车司机卸货过程中摔伤,叉车司机作为“被帮工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加工厂却辩称:“雇用邓伟保从事铜管运输的并不是加工厂。”根据工厂与铜管供应方签订的《加工合同》,将货物运输至合同约定地点并且将货物卸下后过磅,是供货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工厂一方看来,依照《加工合同》,货物过磅后运输公司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因此自己并非交付货物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即便邓伟保是在帮助加工厂卸货时受伤,工厂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在加工厂的辩述中,邓伟保受的伤是工伤。
但根据汽运公司书面提交的答辩状,该公司与邓伟保是挂靠合同关系,《汽车挂靠协议》约定,合同挂靠期间邓伟保若发生任何交通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费用和赔偿责任全部由邓伟保本人承担。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要厘清责任,关键在于判定“谁负有卸货义务”。虽然在加工合同和运输合同中均未明确约定由谁承担卸货义务,但本案运输的是体积大、质量重的大宗货物,仅凭邓伟保一人无法完成卸货工作。结合事发过程及场地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加工厂作为收货人应负卸货义务。因此邓伟保协助加工厂卸货的行为属于帮工行为,双方存在帮工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加工厂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该案审判长叶炎乾认为,邓伟保作为常年从事运输的驾驶员,在卸货过程中却未充分考虑卸货的风险,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了自身损害,也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加工厂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付邓伟保各项损失合计201274.4元。
伤后求偿难,不少人放弃维权
同样因为搭把手受伤的还有来自湖南龙山的司机杨其华(化名)。4年前,他为福建漳州一个项目工地运送集装箱,在卸货时为了帮工地将货物吊装至指定地点,爬上了被塔吊吊起的集装箱,在完成挂钩作业后不慎坠落摔伤。
与邓伟保一样,杨其华的求偿之路也历经曲折。“就因为自己一片好心,上了两次法庭,为了5万多元的赔偿款,光打官司就打了1年半。”现在在漳州做集成房屋生意的杨其华说。
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副秘书长蔡敦煌告诉记者,在当地从事海运集装箱运输的司机队伍中,也曾发生过义务帮工受伤后求偿难的个案。在这些案例中,大多数职工因伤情不严重,涉案关系复杂,放弃了求偿维权。他呼吁:“要整合各方资源,建立更快捷的义务帮工关系认定机制,以督促受益方更主动地为帮工者的善良‘买单’。”
“不能让热心人寒了心。”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媛媛表示,“义务帮工的劳动者无偿地向被帮工人提供了劳务,因义务帮工受伤的,被帮的受益者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邱媛媛同时提醒,劳动者在义务帮工时应充分考虑帮工的风险,注重自身防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