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我是某品牌专卖店导购人员,专卖店工作制度要求导购人员每周上6天班,休息1天,每天工作8小时。我周围朋友邻居上班都是“上五休二”,而我每周只能休息1天明显不合理。而且在休息日工作理应按日工资的200%支付我加班工资,于是我找到人事部门询问,得到的解释是法律并未规定一周必须休两天,因此专卖店的工作制度是合法的,并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请问律师,专卖店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读者徐女士
【律师解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以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法律并未强制用人单位每周必须安排两个休息日,所以“上六休一”也是可以的。
用人单位实行“上六休一”制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每天工作时长不得超过8小时;第二,每周工作时长不得超过40小时。但上述两项条件不排除有部分公司因工作性质等限制,需要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例如,某公司安排员工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7小时,周六工作4小时,周日全天休息,这样的“上六休一”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结合您所陈述的事实而言,专卖店要求您实行“上六休一”的休息制度,虽然每日工作时长未超过8小时,但每周工作时长已经达到48小时,超过了40小时的上限。因此,专卖店的做法是违法的,对于超出40小时的工作部分,您可以主张按休息日加班的标准支付日工资200%的加班工资。如果与专卖店不能协商解决,您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您目前所执行的工作制度每周存在8小时的休息日加班,专卖店应结合您的工资标准计算,并支付给您相应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