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是一家大型超市的理货员。2020年2月疫情防控期间,超市安排沈某到超市入口处查验顾客体温、核查顾客健康码。2020年4月初,超市发现,沈某在工作期间没有履行查验体温、核查健康码的职责,而是让顾客扫描另一家公司的微信二维码、组建微信群并赠送口罩,导致有些顾客未出示健康码就进入超市。超市认为,沈某的行为给超市员工及顾客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违反了超市防疫指南等规章制度,故对沈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沈某认为,超市在入口处已经安装了红外热成像测温仪,无需人工测温;当时自己正在帮助其他公司发展业务,故要求顾客扫码登记个人信息,通过让顾客扫描该公司的二维码,同样可以查询个人防疫信息,并没有造成安全隐患。另外,超市并未规定不测温、不查验健康码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因此,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超市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庭审中,超市答辩称,单位已经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疫情防控指南及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要求超市入口处员工要做好顾客的健康监测,一经发现问题将严肃查处问责。同时,超市已明确告知沈某,应当及时提醒顾客测温、出示绿码,但其在岗期间只顾着让顾客扫其他公司的二维码,没注意到有人未出示健康码就进入超市,给超市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认为,如果机械理解该条法律规定,认为只有符合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情形时,单位才能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显然是片面的。本案发生时,正处疫情防控期,超市相继制定了疫情防控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了防控服务要求,也落实了责任主体,这些规章制度已经过了民主程序,可以作为管理劳动者的依据。也就是说,沈某被调整到超市入口处从事测温查码工作后,应当依照规定履职尽责,但他并没有做到,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造成了安全隐患。
那么沈某的行为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呢?要综合事实、证据等各方面来判断。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健康码实行实名登记,适用于交通运输、超市卖场、医院药房等公共场所,是精准防控疫情的必要手段。而沈某让顾客扫描某公司的二维码,只是为了推广业务,与扫描健康码登记的作用是截然不同的,故其声称可以通过该公司二维码追溯个人防疫信息的说法,显然不能成立。
沈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超市的经营秩序,并阻碍了疫情防控工作,故超市依照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理据充足,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