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5000元。可是,为了让我少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又与我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将工资写成6000元/月,其余款项通过报销住宿费、加油费等方式补齐。
近日,基于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届满而公司拒绝续订,我要求公司按15000元/月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公司拒绝了我的请求,并主张以合同为依据,只愿意按照6000元/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请问:在我没有证据证明与公司存在口头或书面“阴阳合同”的情况下,是否只能按6000元/月计算经济补偿?
读者:张思琴
张思琴读者:
姑且不论,必须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仅从证据角度上看,你也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其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里,“月工资”标准究竟是多少,一般要以书面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依据。若一方主张口头约定的工资更高或者更低,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与之对应,正因为你主张15000元/月的口头约定工资远远高于公司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的工资,而该书面劳动合同并非伪造,所以,你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进而推翻公司所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记载的内容。如果从住宿费、油费等报销费用中无法找到你主张的工资标准,法院就会认定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结果必然是由你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