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对工会不可打马虎眼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余亚文 发布时间:2021-06-06 10:38

摘要: 用人单位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而劳动者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孙某入职某货运公司任驾驶员,劳动合同约定孙某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2019年8月公司决定将驾驶员岗位由劳动合同制变更为承包制,要求所有驾驶员辞职并与公司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但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该要求遭到所有驾驶员拒绝。此后,公司在工作群内通知未转变合同性质的所有驾驶员每天需到车队长处签到8次,否则按缺勤处理。孙某情绪一时激动,当即在工作群内对发送通知的文员进行了辱骂,后公司报警,经民警批评教育,孙某向该文员公开赔礼道歉。但之后,孙某仍拒绝前往队长处签到。2019年8月15日,某货运公司以孙某在工作群内多次辱骂同事,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与孙某的劳动合同。2019年8月28日,某货运公司将解除孙某劳动合同事宜书面告知了工会。孙某不服,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起诉至法院,后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公司支付孙某赔偿金。


【律师说法】


此案当事人辱骂同事,语言极其粗鄙且系在公开的工作群内,当事人虽深刻认识到错误,但违纪事实非常清楚。若公司规章制度对该情形确有明确规定,公司也按规定将解除事由告知工会,案件将对当事人非常不利。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要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但很多单位对此不予重视,通知工会流于形式。在此案的第二次庭审中,公司拿出了告知工会的原始材料,代理人仔细阅看后发现,公司在告知工会的通知书中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擅自变为“旷工”,与给当事人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完全不同。


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这条规定说明,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依法有监督权,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把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告知工会,则工会就无从监督,该条规定就无法执行。此案中,公司未依法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如实告知工会,必然会影响工会组织纠正权利的行使。因此,公司通知工会程序不合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认定公司告知工会程序不当,结合规章制度的适用等问题判决某货运公司解除与孙某劳动合同违法。


【典型意义】


通知工会不仅仅是程序性要求,更有实质内容,对工会切不可打马虎眼,否则会使工会丧失其应有的监督、纠正权利。用人单位应如实向工会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如此才能使工会准确的行使其监督职责,才能使工会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同时也才能更好地规范企业用工。


(作者单位: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职工权益分部)


责任编辑:庄从周,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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