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先生:我平日上下班乘坐地铁,前几天因雨天路滑,从地铁站出站口的楼梯滑倒摔伤了,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您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您所受伤害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所以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客运系统在运营过程中,因违反作业操作规程,或由于技术设备原因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运载人员伤亡的事件。
陆先生于上班途中在地铁站出入口台阶上自行摔伤,显然不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