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7月8日,我经朋友介绍入职某广告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的工作岗位为市场开发部业务员,每月工资6000元,工资形式为底薪加提成,享受五险一金待遇,未约定试用期。入职后我工作兢兢业业,但是业绩总是不佳,并未给公司创造多少利润。2021年3月7日,该广告公司人力资源部给我发了一份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我的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需要。请问律师,该广告公司以我工作能力不适用岗位需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读者李先生
【律师解答】
该广告公司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该广告公司认为您工作能力有限,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与您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调整您的工作岗位或者对您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如果您经调岗后或者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该广告公司方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您1个月的代通知金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为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规定当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能满足所从事的岗位时,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经过一个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如果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则属违法解除,如果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该广告公司需向您支付两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如果您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计算,您在该广告公司工作8个月,不足一年,该广告公司应当支付您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6000元。但由于该公司存在违法解除行为,故其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您支付赔偿金,即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