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我所在公司整体搬迁到外地。这次搬迁导致我每月上下班的交通费用多出近一倍,等于我的月收入减少了相应金额。为此,我曾要求公司补偿。可公司不但拒绝,还表示如果我不同意在新址上班可以自行离职,或者由其在额外支付给我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我真的不能索要上下班补贴吗?读者:刘竹莲
刘竹莲读者:
公司有权拒绝向你发放上下班补贴。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述规定表明,只要与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实际情况相比,“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便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就其中的“客观情况”,《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表明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结合本案,公司整体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在原址履行,虽然使你上下班交通费用增加、实际月收入减少,但由于这是基于政府拆迁之需,而这种情形恰恰符合“客观情况”的构成要件,意味着公司没有过错,你无权索要上下班交通补贴。如果你与公司不能就此达成一致,而你坚持自己的诉求,公司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的基础上,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颜东岳 法官